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陈民一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宝运集团宝鸡新路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义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运集团宝鸡新路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马义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816号原告宝运集团宝鸡新路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庞锐锋,男,汉族,教师。被告马义生,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军,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宝运集团宝鸡新路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义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宝运集团宝鸡新路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运集团宝鸡新路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运集团宝鸡新路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君岐代理审判员  杨录海人民陪审员  袁宗利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吕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