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郭某丙、许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045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甲,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郭某乙,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郭某丙,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许某,女,194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继承纠纷[案号(2012)西民初字第2522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申请执行人14810.70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5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姜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