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中法民一终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罗松新、罗向荣与钟文静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向荣,罗松新,钟文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中法民一终字第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向荣。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松新。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赖伟劲,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赖晓静,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文静。上诉人罗松新、罗向荣因与钟文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3)清新法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松新、罗向荣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钟文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院认为,上诉人罗松新、罗向荣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松新、罗向荣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98元(已减半),由上诉人罗松新、罗向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房志伟代理审判员 余允添代理审判员 谭 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如香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