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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0)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1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7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因赌博于2004年2月17日、2004年10月14日、2005年4月24日、2008年4月28日、2008年9月23日、2009年8月30日、2009年12月7日、2009年12月21日分别被罚款1000元、2500元、2200元、行政拘留三日、十日、三日、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的小型轿车从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驶往安康路方向,途经隆山东路电信营业厅前地段时被交警查获。当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陈某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阮某的证言、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涉案照片及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罪的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违法记录查询说明、查获某、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