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魏民初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黄文学与赵光辉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学,赵光辉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361号原告黄文学被告赵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学与被告赵光辉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学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耿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海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