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民一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龚自力与被告王新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547号原告龚某某,男,生于1948年3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61年5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力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黄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