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一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x与于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于xx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一初字第147号原告刘x,男。被告于xx,女。委托代理人张元领,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于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段学林人民陪审员 袁 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