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靖法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法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葛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席麻湾乡。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东坑镇,农民。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葛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张某某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葛某某支付了全部的案件款7000元(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2000元)。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贺玉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