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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44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耀辉与邹铭杰、汤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耀辉,邹铭杰,汤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4421-1号原告刘耀辉,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志平,漳州市芗城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邹铭杰,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汤小丽,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耀辉与被告邹铭杰、被告汤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耀辉撤回对被告邹铭杰、被告汤小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英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康碧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