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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丘仕卿与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郑记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仕卿,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郑记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16号原告丘仕卿,男,汉族,1945年6月25日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南郞医院牌坊)。被告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代表人张伟雄。被告郑记鹏,男,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丘仕卿诉被告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郑记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仕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丘仕卿负担。代理审判员  封舟文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