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安徽霍山农村合作银行诸佛庵支行与邵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霍山农村合作银行诸佛庵支行,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霍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霍山农村合作银行诸佛庵支行。负责人周明,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邵兵,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霍民二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邵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邵兵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邵兵工资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澍审判员 汪 澜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魏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