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法民初字第225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希与王保峰、李奎英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王保峰,李奎英,仲崇玉,王红红,亓德超,贾素玲,高超,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法民初字第2250-2号原告陈希。被告王保峰。被告李奎英。被告仲崇玉。被告王红红。被告亓德超。被告贾素玲。被告高超。被告刘波。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希与被告王保峰、李奎英、仲崇玉、王红红、亓德超、贾素玲、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保峰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4年7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红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