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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商初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邵森均、孙春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邵森均,孙春霞,浙江云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242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负责人:黄小敏。委托代理人:林晓东。被告:邵森均。被告:孙春霞。被告:浙江云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告邵森均、被告孙春霞、被告浙江云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抵押权已通过拍卖方式实现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98元,依法减半收取459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冯华泉审 判 员  蔡生苗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傅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