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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元虎与被执行人邹积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元虎,邹积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253-1号申请执行人徐元虎。被执行人邹积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邵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