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刑抗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袁磊二审再审决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3)浙甬刑抗字第16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袁磊,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奉化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奉化市萧王庙街道棠岙村。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袁磊诈骗一案,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了(2012)甬海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袁磊数罪并罚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导致对袁磊的量刑不当为由,于2013年6月26日以甬检刑抗(2013)16号刑事抗诉书,对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2)甬海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指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