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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瑞芳与赵海滨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原瑞芳,赵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保字第57号申请人原瑞芳。被申请人赵海滨。申请人原瑞芳与被申请人赵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我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赵海滨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海滨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晓彩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