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牟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马利强申请执行贾国军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利强,贾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牟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马利强,男,生于1981年5月13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贾国军,男,生于1962年6月20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1)牟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贾国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国军在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利强货款五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666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但被执行人贾国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国军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晓磊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