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黄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丁群远与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群远,王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丁群远。委托代理人:王正才,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俊曦,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群远与被告王新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群远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群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新华负担。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吴天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