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汪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10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6月20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某某在规定的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彭跃松人民陪审员 金明平人民陪审员 余忠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曹国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