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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苏晋与被告王树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晋,王树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208号原告苏晋。被告王树才。本院受理原告苏晋与被告王树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晋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晋承担。审 判 长  卜云东审 判 员  刘树军人民陪审员  张艳楠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成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