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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岱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丁爱清与王兰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爱清,王兰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民初字第178号原告:丁爱清。委托代理人:董幼芬。被告:王兰芳。原告丁爱清因与被告王兰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丁爱清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爱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爱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丁爱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渊洁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姚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