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岱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丁爱清与王兰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爱清,王兰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民初字第178号原告:丁爱清。委托代理人:董幼芬。被告:王兰芳。原告丁爱清因与被告王兰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丁爱清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爱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爱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丁爱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渊洁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姚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