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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4月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卫波,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指派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3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俊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彭兵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