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2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2591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芳二0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冯兴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