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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17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一波与被告李冬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波,赵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714-1号原告张一波。被告赵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波与被告李冬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一波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冬奎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一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一波撤回对被告李冬奎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320元由原告张一波承担。审判员  陈晓冲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白小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