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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东阳市中鸿工艺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东阳市中鸿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保字第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住所地:东阳市人民路88号。法定代表人:楼巧云,行长。委托代理人:徐芸,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东阳市。被申请人:东阳市中鸿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巍山镇怀鲁村。法定代表人:马总纲。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申请人东阳市中鸿工艺品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东阳市中鸿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怀鲁镇怀鲁村(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巍山字第××a000122-06a000127号、东房权证巍山字第××号)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东阳市中鸿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巍山字第××a000122-06a000127号、东房权证巍山字第××号)的房产在价值90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 倩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