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终字第0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魏某甲诉天津甲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甲,天津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甲,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法定代表人钱某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该公司职工。上诉人魏某甲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二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9月21日,魏某甲及其妻吴某甲在被告甲投资有限公司处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天津恒大甲楼宇认购书》认购被告恒欣园1幢****单元楼房一套,并按该认购书约定交纳购房定金20000元。双方约定7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约定的7日期限内,原告夫妇找到被告要求换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原告夫妇为被告书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本人吴某甲、魏某甲于2012年9月21日认购贵公司恒欣园****房源,因家人意见不统一,导致不能成功认购该房源,本人自愿放弃该房源的购买权,所交定金不退。开发商可将该房源另行销售。”后被告同意售给原告新楼室一套,即恒颐园79号楼****室。此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该新楼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购房款。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定金20000元,被告则以原告承诺不退定金为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审法院判决后魏某甲不服,以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天津甲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经本院审理确认,原审人民法院所查事实无误。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了《天津恒大甲楼宇认购书》,上诉人认购了被上诉人开发的房屋一套,交纳了定金2万元,后上诉人因家庭意见不统一要求退房,书写了《承诺书》,承诺所交定金不予退还。现上诉人称《承诺书》是在受蒙蔽的情况下所写,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魏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庆松代理审判员 齐万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0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贾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