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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杨东方与沈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方,沈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45号原告杨东方。被告沈苗。委托代理人王志春。原告杨东方诉被告沈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艳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俊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