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泰兴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20-01-19

案件名称

292邵明亮与陆成勇、王国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邵明亮;陆成勇;王国风;陆海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民初字第292号原告邵明亮,男,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翟洪俊、钱兴宝,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成勇,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王国风,女,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陆海兴,男,199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明亮诉被告陆成勇、王国风、陆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明亮于2013年6月6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国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国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明亮撤回对被告王国风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 明人民陪审员 杨 琴人民陪审员 王寿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张 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