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民一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芦凤与何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凤,何华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402号原告芦凤,女,60岁。被告何华,男,6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凤诉被告何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芦凤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完毕,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