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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一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芦凤与何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凤,何华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402号原告芦凤,女,60岁。被告何华,男,6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凤诉被告何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芦凤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完毕,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