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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生强制措施类行政裁定书35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35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生。上诉人李生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立行裁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李生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依法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李生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妮审判员  王惠奕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权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