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一初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姚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0938号原告:姚某,女,1977年11月11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袁某,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姚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原告姚某与被告袁某离婚;袁凯由被告袁某抚养,袁奥由原告姚某抚养,抚养费均自理。被告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守国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任 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