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胡志忠诉被告李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忠,李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胡志忠,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唐山市开平区东港龙城305楼1门1503号。身份证号130205196410192711。被告李洋,女,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同原告。身份证号130206198104020028。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忠诉被告李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忠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志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志忠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