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四川西部鞋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意尚名品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四川西部鞋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川藏路中国西部鞋都工业园南片区。法定代表人黄富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武,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意尚名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川藏路成双段鞋都南路139号第三层3001-3025号。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卉,女,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136号附1号,公司员工。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西部鞋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意尚名品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西部鞋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西部鞋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西部鞋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0元,因原告四川西部鞋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4685元,由原告四川西部鞋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晓钟人民陪审员 施 宇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孟玲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