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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河南楠楠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南楠楠物资有限公司、孙开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河南楠楠物资有限公司,孙开冬,冯宏梅,董秋实,宋卓,郑州市中衡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敖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27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王松芳,行长。被告河南楠楠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孙开冬,董事长。被告孙开冬。被告冯宏梅。被告董秋实。被告宋卓。被告郑州市中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红伟,董事长。被告郑州市敖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胡志然,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与被告河南楠楠物资有限公司、孙开冬、冯宏梅、董秋实、宋卓、郑州市中衡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敖资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73367.6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南楠楠物资有限公司、孙开冬、冯宏梅、董秋实、宋卓、郑州市中衡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敖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73367.6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名下位于××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安  淑  云助理审判员 余    滢助理审判员 王  佳  青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何凤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