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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施建峰与金印、章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峰,金印,章奇,任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313号原告:施建峰。被告:金印。被告:章奇。被告:任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峰与被告金印、章奇、任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建峰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郑学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