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施建峰与金印、章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峰,金印,章奇,任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313号原告:施建峰。被告:金印。被告:章奇。被告:任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峰与被告金印、章奇、任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建峰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郑学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