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1-24
案件名称
董艳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库,王孟欣,董艳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65-2号原告王建库。被告王孟欣。被告董艳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库与被告王孟欣、董艳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孟欣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高阳支行的存款19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孟欣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高阳支行账户62×××50存款19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齐春芳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刘松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XX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