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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高德章与李守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章,李守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高德章。委托代理人朱飞,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守启。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德章与被告李守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德章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德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德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高德章已缴纳),由原告高德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游惠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潘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