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27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2703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张金巧,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夏勇,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澜,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由于原告在新疆部队,双方只能通过电话、网络联系,逐步加深印象。××××年××月××日,被告急于与原告登记结婚,在原告未回西安的情况下被告要求原告之弟郭亮代替原告领取结婚证,郭亮处于帮忙与被告前往西安市雁塔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该结婚证虽名字和身份证都是原告的,但事实上原告未亲自去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因原告未亲自到场签字领取结婚证,故原、被告双方应属无效婚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本案依法不属于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双方是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瑕疵,应由双方协商补正。因原告当时在部队服役,无奈让原告弟弟郭亮代替原告领取结婚证,登记审查表上的签名及照片都是郭亮的,但结婚证上的其余信息均是原告郭某的真实信息。本案属于婚姻登记瑕疵,不应属于无效婚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由于原告在部队服役无法回西安与被告领取结婚证,××××年××月××日,被告与原告之弟郭亮携带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前往西安市雁塔区民政局,由原告之弟郭亮代替原告与被告领取结婚证。该结婚证上登记的信息均为原告郭某的真实信息,但结婚照片为郭亮的照片。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恋爱后登记结婚,虽原告在领取结婚证时未亲自前往,由其弟郭亮代劳,婚姻登记存在瑕疵。因我国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经本院审查,原、被告的婚姻登记情况并不属于上述情形,现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要求确认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婷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