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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2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超与李彪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李彪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2138号原告:李超,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保群,怀远县找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彪,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原告李超与被告李彪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超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葛新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