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芜湖市科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市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科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178-3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科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二初字第005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636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山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