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福林(FRANKLIMLEE)、李华林(WAHLIMLEE)、李耀林(JOHNYOW-LIMLEE)、李福全(TOMMYSHOWGOONLEE)、李彩美(CHOIMLEE)、李景林(SUEYLIMLEE)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林,李华林,李耀林,李福全,李彩美,李景林,广州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912号原告:李福林(FRANKLIMLEE),美国籍。原告:李华林(WAHLINLEE),美国籍。原告:李耀林(JOHNYOW-LINLEE),美国籍。原告:李福全(TOMMYSHOWGOONLEE),美国籍。原告:李彩美(CHOIMLEE),美国籍。MOOSEJAWSASKS6H-DE4CANADA。原告:李景林(SUEYLIMLEE),美国籍。上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小龙,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93号福星大厦505房。法定代表人:韦洪良。被告:广东中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北路金海北街8号308房。法定代表人陈勇。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78号。负责人王霭。委托代理人陈穗华、颜翠丽,该行职员。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李福林、李华林、李耀林、李福全、李彩美、李景林诉被告被告广州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共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朝阳人民陪审员 李星佩人民陪审员 顾文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