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袁君意与朱均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532号原告袁君意与被告朱均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君意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均识位于岳林街道龙津尚都6幢405室房屋现在正由另案评估拍卖中,待房屋拍卖后依法参与分配。截止2013年7月3日,被执行人朱均识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袁君意案款人民币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费2900元。现申请执行人袁君意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15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阳昉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庄亚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董嘉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