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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杨多富与杨盛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多富,杨盛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杨多富,男,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被告:杨盛国,男,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委托代理人:郑传东,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多富诉被告杨盛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多富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多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多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多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林秀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易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