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杨多富与杨盛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多富,杨盛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杨多富,男,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被告:杨盛国,男,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委托代理人:郑传东,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多富诉被告杨盛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多富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多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多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多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林秀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易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