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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邓林彬与被告精品电器门市部、沈阳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105号原告邓林彬,男。被告精品电器门市部。负责人谢廷菊。被告沈阳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致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林彬诉被告精品电器门市部、沈阳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林彬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林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林彬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林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绪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