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方鼎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方鼎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方鼎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方鼎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西丽镇体育中心附属楼第四层南面”,属深圳市南山区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庆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