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巨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7月3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已经与被告刘某某和好,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