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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永忠与席振林心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席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368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席某某。本院在审理马某某与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智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