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永忠与席振林心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席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368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席某某。本院在审理马某某与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智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