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沈会叶与张万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张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388号原告沈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沈某某与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智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