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素琴与杜仲远、第三人陈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素琴,杜仲远,陈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563号原告周素琴。委托代理人刘利民。被告杜仲远。第三人陈琪。原告周素琴与被告杜仲远、第三人陈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27日受理后,原告周素琴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素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素琴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周素琴负担。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