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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素琴与杜仲远、第三人陈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素琴,杜仲远,陈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563号原告周素琴。委托代理人刘利民。被告杜仲远。第三人陈琪。原告周素琴与被告杜仲远、第三人陈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27日受理后,原告周素琴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素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素琴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周素琴负担。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