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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商初字第05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季小荣与张以武,方小利,孔善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季x;张xx;方xx;孔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灌商初字第0554号原告季x被告张xx被告方xx被告孔xx被告方xx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季x与被告张xx、方xx、孔xx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继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季x委托代理人,被告方xx、孔xx共同委托代理人潘,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x诉称:2012年原告经被告方xx、孔xx夫妻介绍相识,2012年6月7日被告向原告称自己养鸡场自己周转困难想借款20万元,并由方xx、孔xx夫妻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三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xx辩称,借条上的签名是我签的,但我没有用这笔钱,用钱的是被告方xx和孔xx。我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方xx、孔xx辩称,担保人签名是事实,实际用钱人是被告张xx,我们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7日,被告张xx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未约定还款日期、未约定利息,被告方xx、孔xx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担保期限和担保范围。后经原告催要,三被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举证的借条一张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xx签订的借款合同属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张xx应在原告催要后合理的还款期限内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方xx、孔xx为该笔借款作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所借款项的实际使用人是谁不影响三被告法律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季x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方xx、孔xx对被告张xx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5820元,由被告张xx、方xx、孔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支行营业部。(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继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龚成霞 微信公众号“”